2013年1月9日 星期三

未診出胎兒先天異常 ─ 產檢醫師是否該負責任?


作者: 施景中 (Jin-Chung Shih) 醫師

[前言]
自由,平等,博愛 (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是法國大革命貢獻給全世界的禮讚,­而今已成為全球的普世價值。在2010年的現代,法國的最高法院及憲法委員會,又再以正式確立anti-Perruche law,免除了婦產科醫師執行產前診斷所衍生的恐懼,及賦予對全球先天殘障人士的終極關懷。

[故事的背景]
1982年5月12日時,有一位法國孕婦Budgie,在懷孕18週時,她的第一個小孩感染了德國麻疹,她自覺似乎也被傳染了,所以到婦產科尋求協助。醫生告訴Budgie小姐, 如果妳的胎兒在此階段感染了先天德國麻疹,可能會產生非常嚴重的合併症,倘使如此,則須考慮中止懷孕的可能性(當年並無胎兒採血檢驗或PCR等技術足以確立胎兒是否感染)。Budgie小姐立即進行血清檢測,第一次檢驗結果呈現陰性;但兩週後的追蹤結果血清結果呈現陽性;這代表Budgie小姐本身的感染是個進行式,而非疫苗接種或過去感染所留下的痕跡。可是當時醫師卻武斷地認定,第一次的結果才是正確的,第二次採血的陽性可能是過去疫苗注射產生的免疫反應,所以胎兒並無感染得到先天德國痲疹症候群的危險。Budgie小姐因此繼續懷孕,並在1983年1月14日生下Nicolas Perruche(本故事的主角),但後來證實Perruche患有先天德國痲疹症候群,導致下肢神經病變無法行走,並患有嚴重雙側耳聾及視網膜病變。由於母親認為醫生當時的診斷如果正確,Perruche將被中止妊娠而不會出生到這世界上來,而遭受到衍生的先天殘障的痛苦。因此在Perruche 6歲時,以Perruche之名正式向法院提出訴訟。



[法院怎麼判決?]
在1992年1月13日,大審法庭的Évry法官判決,醫生和實驗室須為Perruche的疾病負責,並由其保險公司賠償Perruche和他的父母。

[軒然大波]
此判決一出,在法國民眾間引起了軒然大波。身心障礙者權益團體率先抗議,認為這等於是宣判身心障礙者原本不應該存在,讓他們蒙受極度污名化。其後十幾年,宗教界與殘障人士家屬更加入論戰,甚至走上街頭。在法學界尤其引起廣大迴響,許多法界耆宿大老紛紛抗議此判決的內容,其後衍生的法學討論洋洋幾十巨冊。

[判決一波三折]
1993年12月17日,巴黎上訴法院推翻了上訴判決的一部分,否定醫師須賠償Perruche及其父母。

1996年3月26日,第一民事庭的最高上訴法院認定,上訴法院違反法國權利草案的精神,由於醫師的判斷錯誤,判定醫師仍須負賠償責任。

1999年2月5日時,更高等的奧爾良上訴法院認定,Perruche的損害來自先天德國麻疹,而非來自發生錯誤的實驗室和醫生,因此否決父母的求償。

200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在全體會議上,一致認定當醫生與實驗室在執行契約行為有所不當,妨礙了父母行使其選擇終止懷孕的權利,以致無法避免孩子先天殘障的缺憾;為此法國通過了一項法令,認定Budgie女士可尋求賠償,這是法院第一次明確地承認,天生殘障的小孩可享有要求賠償的權利;同年法國法院也通過了兩例唐氏症父母的求償。


[Anti-Perruche law的誕生]
由於全國民眾的廣大迴響、宗教界與法界的抗議,許多法國醫師也在2001年底集體罷工;而婦產科與小兒科醫師的組織,更在2002年初決議拒絕提供產前超音波掃描的服務(請看看國外的醫生,似乎只有台灣醫生最好欺負)。在多方壓力下,法國國會召開緊急會議,以壓倒性票數通過一項法案。2002年3月4日,法國國會透過了庫希涅法 (la loi Kouchner),亦稱反佩魯契法anti-Perruche Law (La Loi anti-Perruche),終止了2000年最高法院對先天殘障補償的這個判例。這條法律並明確地規定,一體施行於已受理類似案件的所有各層級的司法機構。

然而,2005年10月6日,法國的這個法律條款卻受到了歐盟人權法院的指責。

[為什麼反對賠償?]
殘障人士維權團體表示,判定賠償的法官等同歧視殘障人士,因為這個判決認定這些先天異常的人不應該出生到這世界上,等於認定這些人不配活在這個世界上。

宗教團體表示,人類是上帝所創作的,法官或父母並無決定胎兒是否出生的權利。此賠償的判決,卻認定父母可依其自由意願決定胎兒是否可以流產。人類是上帝創造出來的,卻超越了造物主,決定了造物主的創作是否可以留存,這豈非荒謬?

法界權威表示,民法中所謂侵權,必須與行為人的作為有明確因果關係,但在Perruche案例中,Perruche的先天德國麻疹症候群是由母親感染病毒導致,在母親看門診前已經發生,經醫師診療後,其本質並無改變;換言之,先天殘障與醫師醫療行為無直接因果發生關係,所以並無損害發生。另外要證明損害成立,就必須證明因侵權行為的發生,而使後來的狀況比未被侵權之前變得更糟。若法官認定有Perruche有被侵權損害之實,就必須證明Perruche被侵權的狀況(i.e.因醫師判斷錯誤而活著),比未被侵權的狀況(i.e.因醫師判斷正確而死掉)更糟。活著怎麼可能比死了更糟? 如果真這樣,請判決的法官先去死看看。這當然是荒謬的,損害因此無法成立。

再者,憲法規定人生而平等,如果法官認定Perruche生而遭受損害(比別人差一截),等於違背憲法生而平等精神。假使賠償判決是正確的,代表其他類似的殘障人士也都可以合理要求賜死。換言之,法官的判決將衍生所有罹患先天疾病者(如心臟病、不良於行者)均可合理判處死刑的不當邏輯。

[最終章]
法國的Anti-Perruche law自2002年頒布以來,已有許多包括英國、德國等國家及美國部份州立法機關的跟進,採取此一精神取否決先天異常孩童對醫師的求償權。於2010年6月11日,法國的憲法委員會正式明確宣佈Anti-Perruche law合憲,並為因產前診斷錯誤而出生的先天殘疾兒童的求償權,永久地劃上句點。

[省思]
1.沒有人的生命是十全十美的,如果人的價值需要由他人評定,並由他人決定這個生命是否可以留存,當年納粹對猶太人的種族屠殺也可視為正當。
 2.現在產前超音波診斷與基因篩檢的項目愈來愈多,如果Perruche的案件可以成立,所要求的賠償比醫師所得高出太多,勢必讓所有醫師趨於保守,不願意主動進行某些原本可提供的產檢項目。
 3.另外即使孩童有嚴重的身心障礙,整個社會也有責任去照顧他,而不是只把責任限縮到當初產檢疏忽的醫療人員,更何況沒有百分之百準確的診斷方式,也沒有不會犯錯的人(To Err Is Human Beings!)。
 4.我們必須確保先天殘障孩童過得有價值、有意義的人生,而非否定他存在這世上的價值。
 5.法國僅允許父母在自己小孩的身心缺陷,是由醫師直接造成、者出自醫師「忽視明顯徵兆」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賠償告訴(wrongful birth,即錯誤出生),也算對醫師的警惕與對病家權利的維護。
 6.現在台灣的病家,動不動要脅醫師須賠償小孩一輩子的撫育教養費。如果律師或法院對anti-Perruche law的精神如果沒有掌握,訴訟往往曠日費時。依民法的規定,親屬的撫養權更不可以用任何理由轉嫁給他人
 7.李白說:天生我材必有用,請大家記得,沒有錯誤的人生(wrongful life) -- 以前是,現在也是,未來還是。英國牛津大學的霍金教授幾近全身癱瘓,但他的發現改寫了愛因斯坦的相對論,請問你們有什麼權利,認為先天殘障的人士不能來到這世界上?
請大家充實法學常識,要救援別人必須先幫助自己,在台灣更是這樣,願大家共勉之。

32 則留言:

  1. 既然如此照產前超音波幹嘛? 絨毛膜取樣又是要搞啥? 又幹嘛要婚前健康檢查? 反正懷了都要生不是嗎? 你的結論是『大家沒權利決定先天殘障的人士不能來到這世界上』那誰來養? 有重大殘缺兒老爸又不是醫生、律師、法官、富豪,沒錢醫治照顧? 你家的事!餓死好!這樣嗎? 還是說又要找勞工開刀,來來來~大家來增稅,反正餓死你們也餓不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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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根本沒看懂這篇文想要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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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篇文章想要說的是...??
      我們都不能替別人做決定,但是如果生下來了,那父母無力負擔,然後呢?全家自殺,變成社會新聞的一條,過幾天大家就淡忘了,這樣就有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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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雷先生的發言十分切中要點, 完全真實的呈現出我們的社會和教育, 將歧視傷殘者視為理所當然, 傷殘者矮人一節是不爭之事實, 當然也完全指出了我們的社會福利對傷殘者的照護不足, 以至於不預期生出先天疾患的孩子, 家人面對極大的不安和恐慌, 衍生出社會輿論的同情和指責

      其實您的發言完全忠實的呈現了我們和先進國家的人民素質的落差, 也呈現了我們對社會福利制度有多麼的不信任, 當您的心裡沒有了"人人平等"這樣的基本精神, 說再多也是雞同鴨講, 因為人家視傷殘為生命的一部份, 我們卻認為是拖油瓶, 當人家生出天生疾患的孩童, 是在設法加倍努力讓他儘量正常長大, 不惜動用社會福利資源, 而我們想到的是人家父母八成會因為這個拖油瓶自殺, 這個不該出生的生命會讓我們加稅

      這不是一個人的問題, 是社會和教育的問題, 我們素質和高度, 表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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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天阿,還扯到"人人平等",這等扯力實在太高,小弟盡力而為扯一下。
      1.你跟這女孩有平等嗎? 憑什麼她沒手你有手是平等?
      2.你跟外勞有平等嗎? 憑什麼他一餐35元你一餐200元?
      3.中華民國連WHO都進不去,"先進國家"看待我們有平等嗎? 先進國家應是民主國家吧? 有著超高素質道德無量的人民,應該瞭解台灣完全符合資格吧?
      難道你要說大家靈魂平等? 做白日夢平等? 如果你要精神平等法到底,那我認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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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法律這種事情真的不能夠民粹。尤其我們台灣人民對於「生而平等」這件事情毫無概念的情況。
      腦殘和我互告上法院,並不會因為腦殘受岐視而法官判我贏。她沒有手而你有手在社會上也是平等的,她不應受你岐視認為會拖累全家去死上新聞。社會不該把「某人的存在」歸罪於他人,「你害我活著」根本就不合法,若是「你害我活著」合法,那第一該控告父母也不是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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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就通通不要檢查,不就好了~~
    在這些技術尚未被發明之前,人類難道就不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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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霍金教授不是生下來就這樣好嗎? 他是一路正常到大學時期才發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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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在在討論「發病後可以去控告當初產檢的醫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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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贊成先天殘缺之人生命價值完全不下於他人。
    但是這應該跟誤診是兩回事...?
    反對過度的罰則,亦反對完全免責,應有適度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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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看看國外的醫生,似乎只有台灣醫生最好欺負」,針對這點,原因出在台灣深受儒家順民文化荼毒,人民奴性極重,整個台灣從上到下如此,醫師們也不例外,而西方國家不曾被這文化荼毒,才會有截然不同的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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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沒有知識和技術的過去,是沒有辦法知道新生兒的性別、健康狀況、親生父母,
    現在我們充滿感謝擁有這些知識技術,讓我們對世界有更多的了解,
    但我們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我們所擁有的知識技術是經由經驗所推測而得,
    只是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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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真佩服法國人民的水準,他們所考慮的層次已完全不同,尤其是殘障人士維護團體更讓人佩服,他們不會對自己生命的存在感到悲觀,而是積極活出有價值的人生,並大聲斥責那些認為他們不該出生的人們,沒錯!每個人該不該出生、生下來的目的為何,該由他們自己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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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這件事情應該無法簡單的就這樣下判斷~
    試想一個問題,那麼因為強暴而懷孕的孩子們,
    是否就沒有資格來到這個世界?

    關於中止懷孕,這是個牽涉到人性且極為複雜的問題,
    應該不能簡單地下定論、或認為一定有個各種案例通用的標準才是。

    在法國的案例,有他們的法源因素與文化因素、
    案例中的諸多細節,包括病因與醫者與孕婦方的溝通情況、
    似乎也不能與今日台灣發生的超音波未察覺殘疾案例的相提並論。

    一個問題,我們當前這個社會,
    是否有足夠機制去協助像這樣案例的父母,扶養他的孩子?
    假如無條件的一體同仁讓醫者免於恐懼,
    那照顧像這樣四肢只剩一隻的孩子,這樣巨大的壓力、
    我們的社會有足夠的意願和準備去幫助他們嗎??

    有些宗教反對產前超音波等檢驗,或許也出於本文提到的同樣理由,

    也許確實給予人太多的選擇,可能戕害人性、
    沒有選擇的選擇,或許真的是最符合人性的方式。

    人性是會對弱者有憐憫之心、
    假如這個社會有能力負擔就會就照顧弱勢,

    但假如這個社會沒有能力.....
    較不適合生存者也很可能會被殘忍的淘汰....

    把一切不幸當作都是命.....也是種幸福的生存之道....
    當然或許會需要求助於宗教.....


    同樣的關於人是否有權如何的問題,
    近年沸沸揚揚的廢死議題,不也是有牽扯到相似的面向,
    目前也懸而未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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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對於本文,我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
    其實重點,應該是在省思的第5點:
    「法國僅允許父母在自己小孩的身心缺陷,是由醫師直接造成、者出自醫師「忽視明顯徵兆」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賠償告訴(wrongful birth,即錯誤出生),也算對醫師的警惕與對病家權利的維護。」
    但內文提到「求償」時,卻未仔細區分「母親求償」或者「胎兒求償」,不知是疏忽還是有意模糊?

    胎兒(或者說出生後的嬰兒),當然不能跟醫生或醫院求償
    因為胎兒沒有辦法表示意見,不能決定自己要不要生下來,胎兒的先天殘疾也不是醫生造成的
    (爸爸也不能求償,因為醫生沒有侵害到爸爸權利)

    但重點是:媽媽是可以對醫方請求的賠償的
    可以請求的原因,不是因為胎兒有缺陷,而是因為醫生影響媽媽的生育自主權

    如果該殘疾徵兆明顯可見,是醫生沒發現,那醫生為什麼不用賠媽媽?依照優生保健法,媽媽本來可以決定人流的
    當然,如果醫生沒有疏失,自然不用賠

    所以簡潔回應標的的話:未診出胎兒先天異常 ─ 產檢醫師如果有誤診,就絕對該賠

    ==============
    此外,如果在以上前提下,原文作者的省思就有許多謬誤
    一、關於「天生我才必有用、判賠形同否定殘障人士生存的價值」?

    事實上,有殘疾的人生就是比沒殘疾的人生更不方便
    推論到「沒人可決定生命留存、殘障也有權出生」,是否太過宗教化、道德化、太無限上綱?要不要乾脆廢掉優生保健法?
    無癱瘓的霍金,難道就會變白痴?霍金的殘疾與成就是全然無相關的因素,拿霍金的成就,逆推霍金該生下來,再推論到殘疾人士也該生下來,這邏輯對嗎?

    二、關於「勢必讓所有醫師趨於保守」?

    醫生做產檢本來就要有一定程度(符合當時醫療水準)的注意,不然就不要賺錢啊,反過來,我是否可以說「全然免賠,勢必讓所有醫師輕忽懈怠」?
    如果有過失,卻不用賠任何人,那還真是包賺不包輸

    三、關於「侵權的狀況(i.e.因醫師判斷錯誤而活著) v.s. 未被侵權的狀況(i.e.因醫師判斷正確而死掉)...哪個比較好」?

    這對胎兒來說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胎兒不能決定...醫生也無法得知胎兒願不願意被殘疾的生下來啊?
    關於「生與不生」,醫生正是最最無權決定的一個人,所以醫生該做好的,是正確產檢,幫助有決定權的媽媽做正確的決定

    原作者提到「請問你們有什麼權利,認為先天殘障的人士不能來到這世界上?」
    我也想請問「醫生有什麼權利,決定(或影響決定)殘障人士的出生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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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生不能決定啊,不都是父母決定拿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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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給LPS Richter案個讚!
      這醫生文根本是想『包賺不包輸』而已!
      我就不信當醫生的會沒看過那些家庭的痛苦、辛酸,還大言不慚的搞了一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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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啊,包賺不包輸,然後你們要醫師賠多少?一千萬或是三千萬? 一個350元的產科超音波,做一輩子都賺不到三千萬,好個包賺不包輸啊!!
      統一塑化劑又賠多少? 誤判賠償是可以接受的,但請符合比例原則,而不是受害者最大,就可以獅子大開口
      還有,最愛以刑逼民,不用花一毛錢告醫師的律師們,請不要再拿刑法來說嘴了,超音波沒照出缺手,請告訴我要算傷害罪嗎? 要就直接告民事,要對方賠錢,請拿出自己的真本事,不要浪費國家檢察官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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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醫生影響母親的生育自主權」這句很明顯的錯誤。不如改成「母親的生育自主權不該受現有科技的影響」醫療科技準確度並非百分之百,檢查結果僅供參考,生育自主權完全不受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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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一個高喊著醫療是人權,居住也是基因人權的國家,對醫師誤診窮追猛打,對建商炒房卻一點辦法都沒有,真是個可悲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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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982年的發生的事也拿出來講?
    現在的醫學已經不是像以前那樣弱了
    該檢查出來的都可以檢查出來
    竟然想這篇拿來替最近發生的事解套
    不覺得好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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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解套也沒差啦,溫水煮青蛙囉,有興趣可以去醫學系問問有幾個人願意走婦產科,你自己的小孩唸醫學系,你願不願意讓他去走婦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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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大家吵成這樣。但是先不談超音波等級和健保給付問題。
    從頭到尾醫師也說自己漏看,而且也願意讓自己合作的保險公司去談和解事宜。
    家屬為何又要去找媒體和議員?一定是要增加談判籌碼嘛!
    因為這刑事上無法起訴,所以保險公司願意給的和解金額一定不高,
    與家人期待有落差才會談了四個月最後上媒體。
    根本跟醫生有沒有佛心,健保給付怎樣無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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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把婦產科醫生都逼到轉行了,對台灣婦女的好處為何? 事實是,科技有他的侷限性,連去媽祖廟擲茭都不是百分之百了。真的不信任婦產科,就不要去,但不要害其他女人找不到婦產科醫生。打嘴砲可以,不要害到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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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胎兒異常不是醫師造成的,檢查只是提供評估意見。
    假設你家要整修,找了很跩不願報價還黑箱作業的B店施工,只好找A店在窗口外面目測估價,看有沒有超出預算,如果超過你就乾脆不修了。
    最後B店工程款遠遠超出A店的估價,你要叫A店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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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我贊成文章的內容的確把人權問題和標題"婦產科醫師是否須為產檢負責任"有些混淆
    我想這篇文章的作者原意是希望喚起更多人去注意婦產科醫師所面臨的困境
    但文章下面的討論我看到的是更多醫病雙方的對立
    醫病關係的惡化
    對醫生或病人來說 都是莫大的損失
    藉由這篇文章還有之前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件
    大家可以一起討論出雙贏的解決辦法
    改善目前五大科人才流失的問題 又可以讓病人就醫的品質和信心上升
    不是才是我們想看到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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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醫療從來沒有百分之百的事情
    請問樓主是醫學專業嗎?還是鍵盤醫師?
    從哪裏認為不可能有理由誤診而都是醫師疏失呢?
    要不要您來診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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