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

駁斥強摘器官的不實指控, 別讓遺愛人間的天使落淚!

◎陳志金/ 急重症醫師

首先,這一個指控是在刻意誤導民眾相信:「柯P是為了要取得器官,加工讓捐贈者死亡,而且欺騙檢察官與家屬」。
事實當然不是這樣!

1. 首先這些都是「臨床上腦死」或「無治癒希望」的病人,而且家屬的意願是想要發揮大愛,讓自己的親人可以遺愛人間的案例。並沒有強迫家屬捐贈或是讓病人死亡後,再說服其捐贈的問題。這個其實是在經過詳細的溝通之後,家屬瞭解到病人已「臨床上腦死」或「無治癒希望」,而做出捐贈的決定。而柯P的團隊只是在處理「死亡」的過程,有一點不一樣的做法而已,並非是「為了器官而把病人害死」!捐贈病人的死亡,是必然的結果,只是時間點的問題而已。

2. 報導提到的藥物pentolamine, heparin, mannitol是為了保護病人死亡後的腎臟所使用的藥物,並非加速病人死亡的藥物!這一點稍為對移植有認識的醫師,應該都知道(當然不是每位被稱為醫師的人都知道)。

3. 再來,柯P的論文也提到,在病人死亡後,要等檢察官來相驗這段時間,可能是比較長的(大家應該也都能體諒檢察官無法隨傳隨到吧?)。那麼,腎臟的缺氧時間會過久,也會造成能用的機率減少或者移植在受贈者身上能「有好的結果」的機率減少(這樣對於受贈者來說,也是有較高的風險。因為,他其實也是冒了手術的風險,但卻獲得一顆狀況不太佳的腎臟)。於是,柯P的團隊就想到在「心跳停止」之後,使用ECMO來「保護腎臟」,大大的提高了「心跳停止之後的腎臟」移植成效!而其結果也受國際期刊的審查專家認可!這樣做有什麼問題嗎?
報導中提到的主動脈內的氣球,是阻止血流往心臟沒錯(目的是為了讓ECMO的循環有效的維持在腹腔/下半身),但這並不是在害病人,因為病人的心跳早就已經停止了啊!這是柯P的團隊,為了要完成病人與家屬的心願,要幫忙更多的病人,花了多少個不眠不休的夜裡所想出來的啊!如果這個行為是違反倫理,甚至是犯罪的,國際的知名期刊有可能會刊登嗎?同時,怎麼會有人把自己的『犯罪證據』拿去公諸於世、高調發表?更何況是一群行醫多年、德高望重的台大醫師呢?

4. 一般器官捐贈,要先進行「腦死判定」這個比較嚴謹的途徑透過腦死判定,確認腦幹已無功能,就可以進行器官捐贈,這是符合法律的。這樣也可讓病人在比較好的心跳血壓與氧氣之下,進行移植,器官的狀態也比較好,能夠因而受惠的受贈者也比較多。注意,這可是在病人「還有心跳血壓」之下去摘取器官的!(如果有心想要誤導民眾,說柯P是為了摘器官而把病人害死的人,應該會覺得這樣做更不可思議吧?其實,這就一般民眾不瞭解移植,可能會產生的誤解,但是,如果說是醫師不瞭解呢?那可能是某些單位的繼續教育沒做好吧?)其實,醫學上早就認定,腦死的病人是絕對不會存活的!因此,站在幫助病人可以完成遺願,以及可以挽救其他生命的前提之下,是允許一個「腦死」但「還有心跳」的「所謂活人」的器官被摘除的!

5. 當時柯P他們面對的問題是,有些病人的病況,無法承受「腦死判定」的嚴苛過程,因為無法執行「腦死判定」,而取而代之的是以「臨床上腦死」來認定(昏迷指數三分,曈孔對光無反射,無自發性呼吸,抽痰無咳嗽反射等等)。
同時也考量到,如果是維持呼吸器讓病人自然死亡,病人和家屬都要承受較長時間的折騰(這並不是像連續劇演的那樣,可以等待奇蹟,讓病人好起來的!),醫療團隊會去和家屬討論器官捐贈,就是已認定「病人的死亡是必然的事」,只是醫師要不要再去延長死亡的時間而已。第3點也提到了,在病人自然死亡後,往往要等檢察官來相驗這段時間會比較長,而直接影嚮腎臟移植的成功率。
所以,當時的團隊,為了以上種種的考量,在檢察官到達後,做了「撤除呼吸器」這個舉動,而且病人也在很短的時間內心跳停止(這點證明醫療團隊的評估沒錯,病人是不會活,而只是靠呼吸器在延長死亡!)這樣就能縮短等待檢察官的時間,而且ECMO團隊也在一旁準備好了,可以立即裝上!(如果等待心跳自然停止,再啟動ECMO團隊,那就得要多花時間了!記住,移植是分秒必爭的)
「讓無治癒希望的病人,自然死亡」這件事,在當時,雖有共識,卻還沒有法律的保護!(大家就不必問為何立法委員立法會這麼慢了吧?)對於無治癒希望的病人給予撤除維生系統,是符合倫理的做法,但是,我們的法律卻遲至2012年底才修法通過(其實在2011年就修了一次,但是實務上根本不可行)。那修法之前是怎麼做的呢?大部分醫師都是採取「消極不做為」的方法,就是讓家屬「辦理自動出院」,把病人帶回去,由家屬「自己拔管」,醫師就可以逃避可能要面對的法律問題。

所以,柯P的團隊在當時,選擇了大膽的積極的做為,完成了多起的移植,成果獲得國際的認同,也挽救了數個家庭,同時協助另外一些家庭完成他們的親人遺愛人間的心願!這個本來是美事一樁,但是,誰也沒有想到,在他要選台北市長時,會變成是對手打壓的手段!
柯P當時可以選擇消極的「不做為」,等到2012年法律通過了再來做,那麼,這樣不只讓台灣的移植醫學和ECMO落後12年,而且還辜負了想要捐贈器官的病人與其家屬的一片好意,同時也對不起當時許多等待的受贈者。

我們想想,到底要不要為了一場選舉,埋沒自己的良心?讓這個世界人人變成「守法的冷漠」?尤其是身為醫者的前輩們、所謂的醫界領導們,能不能夠找回當一個醫師該有的良知?給晚輩們當一個學習的典範?還是再繼續打壓台灣的醫學,讓移植醫學再倒退個十年?

【後記】
1. 曾御慈醫師是柯P的學生,她的死亡,柯P無法挽救,柯P和曾醫師的父母一樣難過,但是卻能為這個學生著想,讓父母對她的愛可以化成對幾個家庭的大愛!這是令人敬佩的!無奈,竟然還有人為了選舉,在消費曾醫師,實在令人氣憤!
2. 這些指控,不只傷害醫療團隊,也傷害了捐贈者家屬,是要他們背負"讓家人無辜受死"的指控嗎?未來,醫療人員要如何勸募器官呢?難道要被民眾罵說"你們又要強摘人家的器官嗎”?

【延伸閱讀】
1.專業醫師談無心跳器官捐贈-2014/11/21 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63620
2.台大醫療團隊成員陳益祥駁立委「強摘說」-2014/11/21 東森新聞
http://youtu.be/Y-zs1CADLz8
3.藍委揭露柯文哲涉爭議醫療手段-2014/11/2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9078676.shtml
4.這是醫療專業或政治鬥爭?2014/11/20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120/509964/
5.增加器官來源/無心跳器捐 衛署擬推動-2008/01/28 自由時報
http://m.ltn.com.tw/news/life/paper/185553
6.專家:避免道德爭議, 配套應周延-2008/01/28 自由時報
http://m.ltn.com.tw/news/life/paper/185554
7.小檔案:無心跳與腦死器捐差別-2008/01/28 自由時報
http://m.ltn.com.tw/news/life/paper/185555
8.御守天使慈悲濟世 -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2013年12月
http://www.torsc.org.tw/concern/concern_content.jsp?sno=133
9.憶曾御慈---一位永恆的福爾摩沙天使 -2013/06/18 林衡哲部落格
http://linhenjer.blogspot.tw/2013/06/blog-post.html
10.法定腦死判定流程圖-摘自「好命到終老」-2014年1月
->搜尋google關鍵字: 好命到終老, 腦死判定流程

11 則留言:

  1. 「台大醫院過去曾進行未經腦死判定的心跳停止器捐,但2005年後未再執行,該院心臟外科教授陳益祥說,當時想推動入法,但徵詢法界意見,意見卻紛歧,所以最後才喊停。
    陳益祥表示,當時詢問法界人士,有兩點引起較多討論,一個是在屍體上裝置葉克膜,這已不是治療用,而是為保存要用來移植的器官,有人質疑這有毀損屍體嫌疑;另一點是放棄治療的決定,包括移除呼吸器、停打升壓劑、改打降壓劑等,這也有人認為不妥,因無法進行腦死判定,證明死亡的效力不足。由於爭議多,台大因此喊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41121/510496

    「同意器捐」不代表「同意在未判定腦死時,就被注射藥物加速心跳停止」
    「檢察官同意」不代表「檢察官知道死亡前有注射藥物加速心跳停止的行為」
    沒人在批評器捐這件事本身
    但器捐的流程如果有為了快加器捐而人為加工,就有違倫理也違法。

    蘇清泉的指控根據的是柯文哲在2000年寫的論文
    連柯文哲的共同作者陳益祥都承認
    「曾經使用藥物, 讓剩下一口氣的患者加速心跳停止」
    台大也因為有法律疑慮、違倫理而停止「無心跳器捐」9年了
    如果真的像柯文哲講的一切合理合情合法,
    台大又何必停止實施?就繼續加速心跳停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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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有看文章嗎?
      報導提到的藥物pentolamine, heparin, mannitol是為了保護病人死亡後的腎臟所使用的藥物,並非加速病人死亡的藥物!這一點稍為對移植有認識的醫師,應該都知道(當然不是每位被稱為醫師的人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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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注射某種藥物不會只有一種用意。
      第二作者都承認有打藥加速心跳停止了,還能護航?

      「台大醫院過去曾進行未經腦死判定的心跳停止器捐,但2005年後未再執行,該院心臟外科教授陳益祥說,當時想推動入法,但徵詢法界意見,意見卻紛歧,所以最後才喊停。

      陳益祥表示,當時詢問法界人士,有兩點引起較多討論,一個是在屍體上裝置葉克膜,這已不是治療用,而是為保存要用來移植的器官,有人質疑這有毀損屍體嫌疑;另一點是放棄治療的決定,包括移除呼吸器、停打升壓劑、改打降壓劑等,這也有人認為不妥,因無法進行腦死判定,證明死亡的效力不足。由於爭議多,台大因此喊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41121/51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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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無心跳者器官捐贈的法律倫理問題」(中文短文)
      作者:柯文哲、李志元
      http://www.ccf2001.org.tw/images/product/2008_2_1.pdf

      文中自己都提到台大的26例無心跳器捐有法律問題
      現在又推得一乾二淨
      又在「吹牛吹過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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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以根據張本清先生的意思,台灣長久以來送即將過世的人回家嚥下最後一口起,應該要有刑責才是嗎?包含簽屬出院的醫生、申請出院的家屬、載運返家的救護車,從上到下應該都是殺人共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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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樓上參考延伸閱讀2008年1月自由時報的報導, 在最近這七年的時間, 移植醫學界對於無心跳器捐的器官保存方法有長足的進步, 反而是倫理和法律方面, 台灣社會的討論要更深入, 多探討認定死亡的多種面向, 這樣才能在器捐條例的修法上兼顧理論與實務的需要, 這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 但應該審度社會的需要, 讓大家的觀念可以與時俱進, 達成當代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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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心跳者器官捐贈的法律倫理問題」(中文短文)
      作者:柯文哲、李志元
      http://www.ccf2001.org.tw/images/product/2008_2_1.pdf

      文中自己都提到台大的26例無心跳器捐有法律問題
      現在又推得一乾二淨
      又在「吹牛吹過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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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大心臟外科教授陳益祥:「停了呼吸器以後,心跳停止,才開始給藥,所以你說給藥是死後給,還是死前,當然是死後才給,葉克膜也是死後才開始跑。」
      http://n.yam.com/ebcnews/society/20141121/20141121699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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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器官勸募醫院,對「屍體器官捐贈」的相關規定
    http://living-policy.com/organ-donation/20170811-137.html
    106年度器官勸募醫院:

    北區:亞東醫院、三軍總醫院、臺大醫院、台北榮總、林口長庚

    中區:台中榮總、彰基醫院、中國附醫

    南區:高雄長庚、成大醫院、高大醫院

    東區:花蓮慈濟
    上述醫院均規定: 僅有完成「腦死判定」,才可以做屍體器官捐贈。
    器官捐贈協會、器捐登錄中心、衛生署、衛福部,也均規定,僅有依「腦死判定準則」完成腦死判定,才可以做屍體器官捐贈。

    非腦死之器官捐贈,到2017年12月為止,尚未完成相關立法程序。
    http://living-policy.com/organ-donation/20170811-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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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對於「器官捐贈者」的「死亡判定」,必須比「一般死者」的「死亡認定」,更加嚴謹。這是文明社會人們的共同認知。
    https://lisnews.com.tw/organ/

    這是為了避免有人要「器官捐贈者」的器官,而草率認定病人死亡。

    2008年,柯文哲醫師在澄清醫護管理雜誌中,發表「無心跳者器官捐贈的法律倫理問題」文章中,也表示:病人應免於,因為有人想要他們的器官而被殺死。

    在台灣與器官捐贈相關的所有單位:器官捐贈協會、器捐登錄中心、衛生署及衛福部、器官勸募醫院,均規定:

    僅有依腦死判定準則,完成腦死判定,才可以進行屍體器官捐贈。

    2016年,台灣的醫院,執行「無心跳器官捐贈」之案例數為零,顯見「台灣的醫院均遵守法令之規定」,並嚴格保護「器官捐贈者」之權益,向其遺愛人間的大愛精神致敬。

    器官捐贈協會,對「屍體器官捐贈」的相關規定
    https://lisnews.com.tw/organ/20170808-369.html

    器捐登錄中心,對「屍體器官捐贈」的相關規定
    https://lisnews.com.tw/organ/20170809-370.html

    衛生署及衛福部,對「屍體器官捐贈」的相關規定
    https://lisnews.com.tw/organ/20170810-371.html

    器官勸募醫院,對「屍體器官捐贈」的相關規定
    https://lisnews.com.tw/organ/20170811-372.html

    基層醫療人員,施行「器官捐贈者」器官摘除手術,之通報規定
    https://lisnews.com.tw/organ/20170812-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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