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2日 星期六

【醫政觀察】全民健保不太保險


作者:東吳法律 林雅若

保險是一種透過團體的力量分散個人風險的經濟制度(註1),以團體負擔個人費用的方式,將個人應自行承擔的風險轉嫁於團體。簡單地說,就是「一人有難,大家分攤」(註2)。儘管制度立意良善,落實上卻有「道德風險」,如團體裡的個人濫用資源,損害其他團體成員的利益。我國的全民健康保險即遭逢此困境。

全民健康保險以確保全民獲得健康照護為目的,將個人應自行承擔的醫療費用轉嫁於全民,解決「因疾病發生之不確定性引發的財政負擔」(註3)。不幸,道德風險使得看病和拿藥浮濫(註4),部分患者因為診療費用低廉,過分濫用保險制度,醫療資源遭到浪費,診療次數過多,藥物領了不吃。全民健保年年虧損,保費不得不漲。



儘管二代健保開始注意到,也企圖防範道德風險的問題,但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的解套模式效率奇差—對不當使用醫療資源的保險對象進行輔導(註5),只是個別行為。健保局就算成立專案小組成天追蹤習慣性跑醫院、診所的患者,也是防不勝防,治標不治本。

看病和拿藥浮濫的惡習,其實可以透過簡單的經濟誘因解決,只要患者充分負擔醫療成本,就可以抑制不必要的醫療診療。習慣性跑醫院、診所的患者,會因為診療費用的升高,收斂其就診次數與用藥頻率。按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之初,早預見道德風險醫療資源浪費的情形,於同法第34條規定,「本法施行後連續兩年如全國平均每人每年門診次數超過12次,即應採行自負額制度」。

想也知道台灣平均每人每年門診次數暴表,但政治力阻擋規定落實,立委礙於選票壓力不敢通過實行(註5)。雖然「國家興亡,彼夫有責」真是老掉牙的諺語,但我們的行為和選擇真的是有影響力的。官員無能和各節費用的高漲與我們的行為與選擇息息相關。把選票用在正確的位置,可以對人性、制度和社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正面力量。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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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健保法34條有關自負額的規定已經被刪除,當時還說是切合時宜!
『另現行健保法第34條有關「本法實施後連續二年如全國平均每人每年門診次數超過十二次,即應採行自負額制度」之規定,則因自負額制度,有其不同的型態,我國要採取何種型態,條文內並未明文規定,再者,一旦實施所謂的自負額制度,相對地保險費率、部分負擔也都必須配合檢討修正,因此這個條文,非但不切實際,完全沒有實益,反而引起民眾不必要的疑慮,因此這次修法,一併加以刪除,使法律更能切合時宜、更具有時代性。』
http://goo.gl/yZv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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