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9日 星期三

【醫心義語】燈塔看守人的悲哀


作者:曾念生

先說寓言一則:

"一位燈塔上的看守人,半夜發現海嘯來襲,快速廣播示警之後,離塔急入附近村中挨家挨戶敲門要求居民離開,部分居民因此獲救,部份撤離不及而罹難,全村毀於一旦,財務損失均極為慘重,燈塔看守人災後亦僅以身免;某位村民事後控告看守人疏失: 為何不遵守"燈塔看守人守則"第14章第175條之規定: "燈塔看守人如遇災情應時時以望遠鏡觀察注意海面狀況"? 鑑定發現該手冊確有此條而看守人情急之下未以望遠鏡觀察海面,法官判決看守人過失成立,應賠償其損失3000餘萬。"



各位覺得這個寓言講得太荒唐了嗎?一點也不: 這正發生在最近的台灣,某神經外科的醫療糾紛之中,法官的邏輯問題十分明顯,亦十分類似: 病人頭傷如此之重,神經外科學界通說都是一開始受傷就決定預後,換句話說是沒有證據顯示放了顱內壓監測器就可以改變手術預後,就算不放顱內壓監測器算做疏失(鑑定書似乎都只是說是不足之處),也不見得算過失,過失的要件不只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還要有相當因果關係,"果"是導因於當初的頭傷,頭傷是來自於機車車禍撞樹,外科手術是希望減少這樣的果的程度,但任誰也未必能保證改變這個果--放置顱內壓監測器更不能。之前不敢具名,而與某報社連絡表示他有辦法保證讓這年輕患者預後很好的大老,報社應公佈其姓名--事涉千萬車禍受傷者生死禍福,為了社會公益,在此不能主張保護消息來源。

基本上其實是法官能力不足以辨識因果關係,則不應以鑑定之片斷意見提到“不足”就是過失,應積極調查證據,只靠鑑定報告就下判決,當庭不傳召專家證人辨明為何病人最後會失明失能,我不敢說兩個法官都怠忽職守而應受懲戒,但是法庭的發言人對判決所作說明,都推給鑑定報告,實屬難解。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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